天津市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