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出嫁女继承财产难上难
侯教授介绍说:“我国清末法制变革以前的财产继承,与当时实行的宗祧继承密切相关。受其影响,当时的财产继承制度均以被继承人的男性后裔为主。其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及其后代,被继承人无男性后代的,法律也允许立嗣。被继承人夫妇死后无子孙,宋律已有命继之法,由其近亲代被继承人立嗣,这就导致了其旁系血亲很难继承。女子继承权方面,凡是涉及身份、地位、荣誉,均无权继承;财产方面,因其生存所需,故法律赋予其一定的继承权。与男子相比,其继承份额极少,出嫁女在有兄弟继承家产时,无权继承娘家的任何财产,只有在父家户绝,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且无在室女继承时,才有一定的继承权。尤为重视的是,对于寡妻的继承权,首要的前提是夫死无子,寡妇守志不嫁,可承夫分产。至于旁系血亲规定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则主要是限制寡妇的财产处分权为目的,或者出于保护祖业的目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清末以前的立法关于继承权本质,并无明确的规定,从各朝代的继承制度观察,家族本位说居主导地位,虽然出现了死后抚养说,但并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立法理念遵守。”
现代妇女享有权利不简单
出嫁女虽然不能与诸兄弟一样参与家产的析分和继承,但可以在出嫁时用陪嫁的方式获得娘家的部分财物,即所谓奁产。老天津卫嫁女儿,照样要风风光光,不然,女儿嫁到婆家也被人看不起,会受到婆家的冷眼。不过,女儿出嫁,家中的财产并不能说就与嫁出去的女儿从此无缘。
侯欣一教授说,女子不分已嫁未嫁,与男子同有财产承继权,是根据1926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的决议案制定的。在这项决议案发生效力以前,被承继人的遗产,已由其男子承继取得者,出嫁的女儿则不能再要求重新分配遗产的继承。如在该案生效以后,即使遗产已由男子承继所得,出嫁的女儿仍然可以要求与兄弟平分。
体现女子继承权的《民法》法规,借鉴了当时西方先进立法经验,打破宗祧继承,即是当时立法上最大的一个突破。侯欣一教授说,在清末时期,曾经就有过对继承法规实行改革的动议,但只是形成草案。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再次进行立法准备,但由于袁世凯筹划帝制,终被搁浅。直到1929年,中国第一部《民法》才正式开始立法,1930年立法完成。侯教授介绍说:“这时的民国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依次为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1149条又规定了遗产酌给请求权,即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抚养之人,应由亲属会议依其所受抚养之程度及其他关系,酌给遗产。
民国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问男女或女已嫁与否,皆有继承权。这种男女平等的立法观念无疑已经突破了旧的长期实行的以男性后裔为主要继承人的宗法社会的继承观念。同时,为适应当时的需要,还分别规定了因对‘遗弃小儿’、‘所继人之妻’的抚养、赡养,酌情给予遗产,这已经彰显了死者抚养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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