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主正义
女儿从此不吃亏
经历了半年多的上诉,项采芹与叔父家产的纠纷终于到了宣判的时刻。7月27日,项采芹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最终判决。
河北省最高法院的推事林鼎章、何蔚等人认定,被告人的次子项咸中,是否已过继项贺丰为嗣子,承继其遗产是本案中争论的关键;被告人提出的过继书,除说明双方的亲属关系外,一些证人都是被告人(项有年)的亲属,证人明显有利于被告一方,不得不令人产生疑问。况且,过继书虽为别人代笔,项贺丰只是签署自己的名字,但这个名字的真伪也是一大疑点。即使立嗣的字据不能使人相信这一事实,但项郭氏(项采芹的母亲)在1925年去世时,却有“孝男咸中奉祀”的木主,如果说立项咸中为子,也不是没有可能。
听从律师劝告的项采芹在上诉时向推事们表明了自己的积极态度:父母所遗财产,仅请求与嗣子均分。也就是说,自己仅主张得父母家产的一半。项采芹的积极态度得到了推事们的认可,他们一致认定:上告人主张有承继财产权有据可查。原判援引《已嫁女子追溯财产施行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驳斥上告人之诉,其法律上之见解,亦属错误。如认定项咸中曾过继给项贺丰为嗣子,有权承受项贺丰之遗产,而上告人为项贺丰之亲女,依现行律,亲女有权与嗣子均分遗产。也就是说,经历了半年多的官司,出嫁女终于要回了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继承权。
侯欣一教授说:“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将男女平等的观念提高了一大步。但由于在文化观念和地域上的不同,出嫁女子要求继承权的案例多发生在大城市。而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嫁女与宗族亲属之间的宗祧继承官司,占了继承权官司中的绝大多数。也可以说,这也是向封建观念进行的挑战。所以,在天津当时的新闻报道中,女子继承权的官司,成了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
女子继承权
变通有高招
尽管女子的继承权利上书到法律条文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但在过去那些有女无子的家庭中,女儿就真的没有继承财产的办法了吗?答案是:有办法。
最直接的方法当然是女儿本人直接继承。“但这种继承方法的几率实在太小,自唐宋以来,只有‘户绝’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子才有继承权,只要有一个兄弟在世,女儿就没有任何指望。”侯欣一教授说,“为了防止‘户绝’,还有一种间接的办法———招婿上门继立门户,传宗接代;作为交换条件,便是赋予此类赘婿继产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女儿间接继承了家产。过去的入赘女婿有两类,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家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入舍婿’;一是不改姓,待女方父母亡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子继立女方门户,称‘舍居婿’。这两种赘婿都要承担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并有直接间接继立女方门户的责任,也同样有继承全部家产的权利。招婿上门,必须征得族人同意。即令如此,赘婿上门后也一直受歧视和排挤,受排挤的原因,在于其作为外姓人继承了本来不属于他的财产,剥夺了女方族中旁系子弟的潜在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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