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农村的五保户、因患重病生活困难的人们要打官司有利好消息了:从今年11月1日开始,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一些困难人群打官司能获得无偿的法律援助。
五类人可获无偿法律援助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3、农村五保户;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以下情形可获先行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1、法定时效即将届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2、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3、其他紧急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终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此外,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受援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法律援助机构有权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可以向受援人追偿应当支付的相应法律援助费用。
援助机构有哪些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利用法律援助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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