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杆秤,校出商人之间的诚信
过去人们称计量为“度量衡”。所谓度,是指用尺(如古时的骨尺、牙尺及以后渐次问世的竹尺、木尺、皮尺、钢尺等)测量物体的长短;所谓量,是指用容器(如古时的合、升、斗、斛及以后使用的量桶、量杯等)测量物体的体积;所谓衡,则是指测量物体重量。
衡,应始于原始社会末期,据史料记载距今已有4000多年,当时出现了物品交换,但计量方法则是靠眼看手摸。而作为计量重量的器具———衡器,在我国最早出现于夏朝,春秋战国时期已掌握了杠杆原理,战国中期在楚中一带已广泛使用天平和砝码称量黄金,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计量标准不一,较为混乱。直到秦统一天下后,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实行商鞅变法(公元前221年),才统一了度量衡标准。宋朝时期出现了准确度达到1厘(40m g)的戥秤,标志着当时的衡器已具有相当可观的技术水准。
追溯天津地方建立计量标准,开始制造计量器具及开展地域管辖检定计量器具的历史是与天津建卫同时起步,至今已有六百年历史。
建卫:确立标准
天津濒临渤海,地处海河下游,有九河下梢之称,明清时期为大运河南粮北运的入京枢纽,并为粮、油、海盐等物资的集散地。1404年,明仁宗颁布在天津建立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天津卫,其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北京的门户,其便利的水运渠道使之成为重要的北方商埠。按照明洪武二年(1368年)朱元璋颁布的明朝度量衡管理的法令:“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给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发下属府州。各府提调,依法制造校勘,付于各县州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处,需要付官烙印,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现虽无实物佐证,但按照明律度量衡管理的规定,天津建卫,即建立了州县级计量标准。由卫府衙门在直隶府领取地方最高计量标准器———度量衡后,依法制造、检定,并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放给各仓库,同时把市场交易的各类计量器具开始按地方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经检定合格的尺斗秤均由官府打上合格烙印。对老百姓所用计量器具———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即经检定不符合官方规定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卫衙门中设有“管市司”部门,按规定“执行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开展市场管理贸易结算用度量衡的强制检定。
天津卫驻军由兵马司调动,军粮仓库的计量器具,由中书省付兵马司系统发至各军粮仓库支付使用。由于天津卫是盐业生产输出的基地,按明朝的“专管盐法”规定,必须使用“专管拨粮斛”、“注销清册”作为交易的结算依据。因此,盐的输出交易计量器具准确度要高于一般市场使用的器具。天津卫是漕运枢纽,漕运衙门使用的度量衡标准按1522年(嘉靖二年)规定“京通二仓,合用粮斛,粮员外郎将铁铸样斛校勘修改相同,印烙印,发仓,仍前二张,送漕运衙门收贮”,所以,天津卫漕运计量标准又受漕运衙门按国家最高标准制造的副标准监控,这又是天津地区明朝时期计量管理的又一特色。
鸦片战争:一片混乱
1860年鸦片战争后,对外开埠通商,使天津成为北方重要通商口岸,天津的商业发展日益繁荣。商业贸易都以计量结果为依据,这是商品交换中遵循的必然规律。按照这一规律,以及当时中国鸦片战争失败的历史背景,当时所签订的《天津条约》中规定,中国外贸往来的计量均以外国的度量衡制度为准。因此,自鸦片战争后,天津的计量进入一个混乱时期。即清政府的营造尺、库平制和英、法、德、日、意、俄等各国计量制度在天津并存,这就是历史上“海关权度制”和“中国度量衡制”并行,形成“关平”、“关尺”。如当时中国的“一丈”布和英国进行交易需按141英寸折算,和法国交易需按3.055米折算。折算后,按外国计量器具计量结果进行交易。以谁的计量单位为准进行计量折算虽然是一件小事,但计量标准制度是国家主权地位的标志,“关平”、“关尺”的出现是中国由封建社会走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一种表现。
清末:令同虚设
到了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认识到统一度量衡,是体现国家集权统治能力和国家主权国际地位的大事,命农工部考定度量衡。当时天津没有计量主管部门,由直隶总督发给关防天津商务总会按天津四乡巡警总局所属各分局及所辖各村进行度量衡器具量值调查,调查项目为:尺、斗、平、秤四项。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划一度量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章程规定:“以营造尺为度之标准,漕为量之标准,库平为权衡之标准。”“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衡重以两为主单位。”1909年,天津商务总会转发了《划一度量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但清王朝将近灭亡,没有计量管理机构,没有专业人员统一度量衡的举措,《划一度量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也就成了载入史册的一纸空文。
北洋:接轨国际
1915年,袁世凯主持的北洋政府公布了《权度法》。规定:(1)权度以万国权度公约所制定的铂铱合金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2)权度分为甲、乙两种制度。甲:营造尺库平制。长度以营造尺一尺为主单位;重量以库平一两为主单位。乙:万国权度通制。长度以一公尺为主单位,重量以一公斤为主单位。
此《权度法》随着袁世凯复辟帝制,做了83天皇帝而告废,在全国乃至天津均没实施。但此法,在我国计量发展史上,首次体现了计量和国际接轨的管理思想,体现计量单位制改革过渡过程中,结合本国国情实行两制的管理措施,对此后计量法制管理提供了借鉴。
民国:设检定所
1929年2月16日,当时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度量衡法》,随后又相继公布了《度量衡法实施细则》、《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规程》、《度量衡检定规则》、《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件》、《全国划一度量衡程序》等14种法规。这些法规,从数量和质量上与清朝末年相比,都有很大进步。此法规定了“工商部设立全国度量衡局,各省及各特别市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各县及市设立度量衡检定所”。
1930年4月15日,天津特别市政府颁布《天津特别市度量衡检定章程》,按章程第二条规定,天津特别市度量衡检定所成立,受社会局领导,属管理和技术合一的机构,是地方行政长官推行管理度量衡法令法规的部门。这是天津单独设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开始。按当时统一度量衡的规划,1930年初,国家养成所为各省市培训具有大学理工科及高等中学毕业学历的一级检定员。当时,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和特别市,是第一批统一度量衡的试点单位。为开展工作,天津特别市领取了“工商部依原器制造副原器”,全国统一编号为“44号”的尺、斗、秤、砝码一套。天津是当时统一度量衡工作,法规齐备,人员达标,组织机构落实,标准设备精良的全国先进计量管理机构。
40年代:创天津模式
1937年7月30日,日本侵略者占领天津,原所事先解散。随后,日伪政权在其社会局成立度量衡股,使用原计量标准开展度量衡检定,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投降。
1946年6月1日,国民政府在天津再度建立天津特别市度量衡检定所。全所共20人,甲种检定员3名,乙种检定员2名,丙种检定员7名。负责度量衡器检定和推行新制取缔旧器及搞好中外计量器具的换算工作。同年8月天津特别市政府33次市政会议批准《天津特别市度量衡检定所办事细则》、《天津特别市度量衡检定所检定员服务细则》。1947年1月,天津特别市政府批准,由度量衡检定所利用日伪官商度量衡制造厂遗留的设备及场地,建立天津市度量衡制造所,开创了天津计量器具制造业。“天津市度量衡制造所”当时共有职工15名,其中技工7名,工人3名,职员5名,设备只有“穿眼机”6架,产品有台秤、簧秤、案秤、杆秤、天平、斗、尺7个品种,厂房面积103平方米,最大日产量30台件。但此时,已形成计量器具“管理”、“检定”、“生产”一体化的天津模式。
1949年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天津,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了国民党政权度量衡检定所全部资产和人员,并于4月28日成立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度量衡检定所,职工共16名,标准设备仍是原接收的“尺、斗、秤”,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天津计量事业发展的仅有基础。(记者李茜)
(注:本版资料由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艾学璞、张志林、戚瑛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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