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市自治”?今天恐怕没有多少人能说出来是怎么回事;20世纪初,清王朝推行新政,天津曾是中国最早实施自治的城市,这件事就更少有人知道了。
城市自治出现在欧洲的近代初期,当年,新兴的市民阶层在告别了中世纪的黑暗之后,把城市的管理权掌握在由纳税人选举的议会手里。天津开埠,英、法等国的租界管理,大致上采取的就是这种办法。1905年清王朝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在各地设咨议局,选举议员,他们有权指陈地方利弊和筹划地方治安。直隶在天子脚下,再加上总督袁世凯的主持,推行新政最为得力,是当时的“模范省”。1906年天津府首先试办地方自治,在天津府衙门内设立“天津府自治局”,编印《法政官话(白话)报》,分发所属州县,广为张贴,以期家喻户晓,振聋发聩。不久又设立了以培训为目的的“地方自治研究所”和“天津县期成自治会”,草拟和研讨地方自治章程;所属州县相应成立了“自治学社”。1907年,天津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投票选举,共发给选民选票12461张,由于对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一定限制,所以其中只有2572人有被选举的资格。通过投票,选举出议员30人,由他们组成了“天津县议事会”,天津盐商、在籍的度支部郎中李士铭被选为议长,北洋大学堂教务长、分省补用知县王劭廉被选为副议长。
因为天津的自治试验很成功,所以清王朝在1908年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又颁布了《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从此地方自治开始在全国推广。与地方自治紧密相连的,是司法开始独立。1907年成立了“天津审判厅”和“天津审判研究所”,设立了最早的“司法警察”,“为各省创办审判之始”。同时改监狱为习艺所,开中国劳改劳教制度的先河。
根据天津的经验,清王朝决定实行审判、检察两厅的三级制度(即初级、地方和高等)。从此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实施,开始由天津蹒跚起步。(罗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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