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用人单位都要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而且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账。天津市刚刚出台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了这一制度,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杜绝了随意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
工资清单更详细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休年假、婚假、产假工资照发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哪些费用允许单位代扣、代缴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工资可举报
假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㈥其他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天津市劳动保障举报热线:2711183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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