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容委、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交通局、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将联合对没有配装密闭装置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外环线以内及其他区、县城区,将限制或禁止没有密闭设施而从事散体物料的车辆上路。12月8日下午,天津市交管局就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配装密闭装置做出规定,同时公布了办理程序。
按照统一部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渣土和散体建筑材料运输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内容,禁止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配装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和散体建筑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没有按规定配装密闭装置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在限制和禁止的外环线以内及其他区、县城区内行驶的,依法给予处罚;对密闭装置破损、封盖不严等造成洒漏污染的,由市容环境执法部门处罚;对配装密闭装置而没有按规定重新换领或年审“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部门处罚;对使用没有配装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散体建筑材料的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凡是没有经认定推荐企业配装的车辆和不符合配装产品质量要求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天津市交管部门提醒:承担生产、配装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须在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登记;配装后,整车外廓尺寸应不得改变原车已登记外廓尺寸,可利用栏板高度值不应超过国家经贸产业规定的总质量及载质量变化量应符合的有关规定,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达到整车密闭要求;密闭装置应结构简单、坚固耐用并不得破坏原车结构,应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现象,液压系统控制有效、可靠,严格执行各执行件和板焊加工工艺精度、检验制度,应与原车颜色区别开,装置颜色推荐为“泰青中蓝”。
配装车辆密闭装置须按规定办理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须到经天津市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的汽车生产、配装企业配装车辆密闭装置;配装前,车主须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配装,车主应在配装后到交管部门报验并申办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