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在《纲要》中对天津市目前实行的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完善并要求各部门全面落实。
-调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将原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劳务派遣组织,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的政策优惠。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将小额贷款政策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创办的小企业。降低贷款申请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贷款联保的,可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下岗创业人员享受政策带来的优惠。
-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将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必须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才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调整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有关政策。
-调整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有关政策执行时间。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主辅分离、副业改制,为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调整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简化现行申办补贴程序。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支持社会各界人员创办和领办个体私营企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用好中央补助地方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三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调整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负担办法。各级政府应增加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总量,托底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市和区县财政要继续执行现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开支分级负担的规定。天津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区县应承担的工资性补贴,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给予补助。
-增加再就业支出预算。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政策,在预算中安排再就业资金,按照政府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再就业资金。市、区县两级财政都要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等专项资金,天津市财政按照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区县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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