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5月起,天津市交管部门加大了对超标“燃油助力车”、无牌证上路机动车的整治力度,近日一些车辆被暂扣的时间已接近6个月,依据我国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经通知后超过6个月不到交管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交管部门可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交管部门提醒驾驶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行为的办理手续的时间不要超过6个月,否则被暂扣的车辆将被依法上缴天津市财政部门。
1、因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机动车,自暂扣之日起,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超过6个月不向交管部门提供合法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及其他临时合法行驶凭证并接受处理的;2、因交通违章车辆被暂扣,自暂扣之日起,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车辆号牌、行驶证,并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后,仍不认领车辆的;3、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逾期3个月不到交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4、被暂扣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及非机动车合法凭证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的;5、发生交通事故已结案,当事人应将车辆领回,经通知超过6个月仍不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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