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抑房价让利于民
天津市物价局推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措施,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住房价格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天津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2002〕480号)的规定规范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存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哄抬房价、扰乱存量房交易市场。
其次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登记收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91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04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另外要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沟通信息、交易咨询的作用,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哄抬房价、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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