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进出口贸易和对外出版交流,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市出版单位可以在专业分工范围内,开展合作出版、版权贸易、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本市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办,并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本市单位申办与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单位合办期刊并在国内发行的,由本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港、澳、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应当将选题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合作出版。
境外版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经销。
四、图书、报刊印制单位承办境外图书、报刊的印制业务,应当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印制的图书、报刊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五、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应当在举办活动60日前,由主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举办地区性展览、展销、订货会,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由主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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