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图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图书报刊总发行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申办图书、报刊零售、租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图书报刊零售、租赁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邮政发行单位,按照邮政法规定办理报纸、期刊的发行业务。
五、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抵押和买卖发行许可证。
六、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歇业、转业、迁徙、变更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图书、报刊批发单位不得经营租型造货和出版代理业务。图书、报刊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和报刊。
八、发行单位不得经营内部资料性的图书、报刊。
发行单位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停售和封存的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应当立即停售、封存,不得拖延、截留、转移、倒卖。因停售、封存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不具有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在本市经销直接由外地购进的图书、报刊,应当经区、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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