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经营图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二、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承担印刷业务时,应当验明有关证件。
三、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歇业、转业、迁徙、变更登记项目或者破产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不得盗用、借用出版单位名称自行出版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承印的图书、报刊;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售或者复制图书、报刊的纸型、印版底片等。
(三)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印、封存的图书、报刊,应当立即停印、封存,不得截留、转移或者销售。
(四)不得转借和买卖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四、电子出版物的复制管理
(一)申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被批准的复制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等登记项目或终止复制活动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查验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承办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及版权认证文件,并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电子出版物复制之日起1年内,留存电子出版物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备查。
(四)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应当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五)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
(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超出委托复制合同的约定,增加复制数量。
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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