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以所购房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后,各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购买的自用住房,可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置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条款编写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三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四、保险房屋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等非第二条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五、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七、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至被保险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条保险费为保险金额X保费费率X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以是成本价、商品价,也可以是评估价等),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申请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二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本合同。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当年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当年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至下个保险年度始则自动恢复到原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下个保险年度始计算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量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房屋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九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条若本保险单所保房屋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抵押期内,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的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财产范围: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它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破坏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设备因上述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在发生上述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因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十二个月的最高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其它事项: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不向本公司提交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特约盗窃险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流动资产,按下列规定附加盗窃险:
凡被保险人存放在仓库的室内的财产,在保险期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并经公安部门查勘立案,出具证明,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责任。
凡附加盗窃险的保险财产,必须有健全的值班保卫制度,对由于被保险人的管理不善或内部人员、外来人员的顺手牵羊、故意纵容的行为等及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赔款支付后,破案所追回的保险财产,原则上应归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赔款退还保险人、如被追回的财产已遭损失,保险人可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基本险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对象:凡是本市所有的车辆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并核发行驶牌照的机动车辆。
车辆损失险责任:保险车辆由于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空中飞行物体或陷石坠落、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车辆的重置价值确定,也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私有车辆按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手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一份,送交保险公司。按规定一次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保险责任从双方约定时间开始。
如何索赔: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
A、保险单。
B、事故立案证明、裁决书。
C、损失清单及有关单证。
D、车辆丢失后,应提供公安局被盗车辆证明加盖被盗车辆专用章,及该车行车证、钥匙。
E、涉及追偿第三者赔案,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附加险,包括机动车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对象:凡是进口或出口不论何种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
保险责任:平安保险(F.P.A)
A、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
B、运输的船只发生触礁、火灾爆炸、碰撞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C、在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D、共同海损的损失费用。
水渍险(W.A):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和平安险不负责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RISKS):“平安险”、“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及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开办的其它险种还有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石油开发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展览会保险、忠诚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170多个保险险种。欢迎社会各界朋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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