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企业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汇登记证”到天津市商业银行开户后,对经常项目下收汇,帐户限额内部分可保留,也可结汇,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结汇,客户可持有关收汇凭证直接到天津市商业银行办理。对资本项目下收汇,客户需持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方可办理结汇。
未在天津市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企业,持有关收汇凭证直接来我行办理结汇。对汇款方式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持相应收汇凭证和加盖海关“验讫章”核销单正本办理。客户对外支付需购汇时,若为跟单信用证结算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其它有效商业单据办理,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持合同、发票、核销单、正本进口货物报送单办理。其他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到天津市商业银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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