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事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社会团体(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七、企、事业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八、外地常设机构(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证明)
九、外国驻华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十一、未在任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