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公证机关为满足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又开办了招标、投标、提存、有奖活动、资产评估、票据拒绝证书、拍卖、抵押、股权转让公证等新的公证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公证业务还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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