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纪委四项禁令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法院八不准
(一)不准主观臆断。
(二)不准徇情枉法。
(三)不准贪赃卖法。
(四)不准吃请受礼。
(五)不准索贿受贿。
(六)不准经商牟利。
(七)不准欺压群众。
(八)不准泄露机密。
三、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主要审判纪律
(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
(二)不得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三)审判人员不得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不得故意不予收集。
(五)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的,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不得故意不进行。
(六)不得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损毁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
(七)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八)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不得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九)不得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
(十)不得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
(十一)不得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十二)不得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决定。
(十三)不得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或者过失延误办案。
(十五)不得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
四、天津高级法院《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于宪法,坚持宗旨。
(二)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三)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四)敬岗爱业,求实创新。
(五)品行高尚,廉洁自律。
(六)谨言慎行,严守秘密。
(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八)勇敢果断,雷厉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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