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办案审限
(一)第一审案件办案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第二审案件办案审限
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行政案件办案审限
(一)一审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二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审限
(一)一审案件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人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二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特别程序案件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