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
(一)刑事公诉案件,由公安、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二)刑事自诉案件,由刑事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二、民事、经济、知识产权诉讼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三、行政诉讼
(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四、执行案件
(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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