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收案范围
(一)刑事公诉案件。即由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由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即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不需要侦察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婚姻家庭案件。如:离婚、赡养、收养、析产等
(二)继承案件。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等。
(三)房屋案件。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确权等。
(四)其他不动产纠纷案件。如: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等。
(五)劳动争议案件。
(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七)赔偿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八)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如:借贷、借用、买卖、抵押、加工承揽、合伙内部财产纠纷。
(九)人身权案件。如: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等。
(十)特别程序案件。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三、经济案件收案范围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二)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如:农村承包、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
(三)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如:铁路运输纠纷、航空运输纠纷、公路运输纠纷、水路运输纠纷等。
(四)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食品卫生、环保纠纷等。
(五)企业破产案件。
(六)票据纠纷案件。如: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七)合伙组织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案件收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产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不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符合津高法(1993)15号通知规定的行政执行案件。
五、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
(一)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商标权纠纷案件。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
(四)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执行案件的收案范围
(一)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决定和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
(二)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三)公证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
(五)人民法院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的外国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判决、裁定。
七、国家赔偿案件收案范围
(一)刑事赔偿案件。包括对刑事被告人错拘、错捕、错判的案件。
(二)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错保全、错执行造成当事人等财产损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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