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境外企业的条件
(一)、设立非贸易性企业
凡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拥有到境外开办企业所需资金、设备、技术等条件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性企业。
(二)、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
符合第1条要求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可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
二、申请设立境外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
(四)、合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五)、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风险审查意见(代表处除外),所需材料附后;
(六)、外方资信情况;
(七)、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
三、设立境外企业的审批程序
由企业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外经贸委(或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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