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一、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二、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三、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四、退还带有“行”字戳记的车票时,首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五、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一)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二)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三)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四)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中不能修复时,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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