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
(二)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座落市内六区的,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