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含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集体福利费、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六、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技术培训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等发生的争议;
七、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八、因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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