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我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7年12月建立了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8个行政区、县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均于1988年底前相继建立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三区”管委会批准,也先后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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