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保护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均应统计,报告和处理。
一、事故报告:
(一)轻伤事故,报至企业负责人和安技部门;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立即报告给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早。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合同安技部门。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公安部门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二)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应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天,由劳动部门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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