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条件、标准:
(一)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5%;
(二)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特等劳动模范称号、获得两次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0%;
(三)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
二、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奖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条件、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等、一等、二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二)国家统一颁发的三、四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三、四等奖获得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三、长期进藏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条件、标准:
(一)凡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二)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