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津人录[1995]1号)办理。录用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录用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录用考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