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贯彻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管辖分工如下:
一、国有、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与职工,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鉴证。
二、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座落在市内六区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鉴证。其它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鉴证。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鉴订的劳动合同分别由以上各区劳动人事局负责鉴证。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鉴证市与区县管辖分工:市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天津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及各委、人事局等综合局;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各区、县劳动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