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月交纳税款的起征点为月经营收入500元。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无证个体工商户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经营收入20元。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应按经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四、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