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税部门按业户申报、典型调查、行业评议的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定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定额核定期一般为每年一次,也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提前或延期调整。
三、采取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及以上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重新调整定额。对应申请而未申请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定额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照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在定额外开立发票的,其超出部分按规定的综合负担率缴纳纳税款。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为1000元;从业人员月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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