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各类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情况,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开业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税务注销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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