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区、县工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主要抵押物是指抵押物价值的大小)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企业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抵押物又存放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由市工商局办理。
二、办理抵押登记范围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范围包括:
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商品;企业及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二)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表(一式一份);
2.贷款合同或其他主债权协议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包括全部正、副本);
3.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4.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6.抵押财产的价值凭证;
7.海关监管物,应提交海关的许可证明;
8.国有财产须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10.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明;
11.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
12.抵押物登记明细表;
13.第三人为抵押人的,应提供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14.其他有关资料。
(三)审批: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审查各种材料,对手续齐全的应在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予以补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变更登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当事人延长履行债务期限的;
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改变的;
3.抵押物存放地点改变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变更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变更的;
6.抵押物部分的范围变更的;
(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变更手续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变更企业抵押物登记的书面协议(所有正、副本);
3.变更当事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名称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变更代理人的要有新的代理人证明;
5.变更抵押物存放地点的存放证明;
6.抵押物部分灭失的灭失证明;
7.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时,须有其他债权人同意的证明;
8.当事人延长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办理;
9.原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三)变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应按重新登记办理。
四、注销登记
(一)下列情况发生后应在7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抵押合同履行完毕的;
2.抵押物全部灭失的;
3.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2.抵押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明文件;
3.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4.抵押物全部灭失的证明;
5.注销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6.原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所有正、副本);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五、注意事项:
1.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能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不能擅自处分抵押物,并不能重新设定抵押。
3.当事人不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当事人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7.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查询的,查询人应持身份证明,到天津市工商局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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