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驻津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延期申请书。
二、年度业务活动报告(中文本由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该办事处印章),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二)通过联络总公司与中方单位有无贸易成交及成交额情况;
(三)机构人员状况(代表及雇员情况)。
三、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四、办公地点的租赁协议。
五、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如原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和派驻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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