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驻津代表机构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国家有关部、委或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批准证书正本(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0天)。
二、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三、该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开业证明。
四、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任书)和各代表的简历、照片(叁张)及护照、身份证的影印件,由国内人员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正本。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
七、从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还须提交:
(一)上一年度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年度损益表;
(二)组织章程;
(三)董事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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