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和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中在国境内有住所。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重新登记时发起人不足五人的,可不再增补,但最低不得少于三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股东出资情况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符合法律要求:
(一)《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只可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三、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及章程制定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条件及产权程序应与《公司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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