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1994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二)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
(三)不属前两条范围,但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股份”字样的企业。
二、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1994年6月30日后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亦办理重新登记。
三、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177号)执行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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