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营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三、私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进行注销登记。
四、私营企业申请歇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的歇业申请书:独资企业,应当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合伙企业,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董事会签署。
(二)资产清理证明。
(三)债务清理证明。
(四)完税情况证明。
(五)破产证明(企业由于破产而歇业时需提供的证明)。
(六)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办理重新登记。
(七)私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行政处分及法院裁决而终止营业,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八)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要撤销企业注册号,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各种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其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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