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营企业改变下列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范围。
(五)经营方式。
(六)企业种类。
(七)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
(八)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登记主管机关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企业申请变更迁移,应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领取营业执照。
四、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独资企业须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合伙企业须由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须由董事会签署;
(二)其他有关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
(三)私营企业变更登记表。
五、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在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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