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年11月22日《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中的标准。
开业登记收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超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数额为人民币50元;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收费人民币300元。
变更登记收费:各种类私营企业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私营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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