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申请的注册资金数额须符合国家规定,与企业实有财产相一致,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并保持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即: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五万元。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不得少于三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一万元,劳务密集型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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