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93)第223号》文件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开办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管理。市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办直接批准开办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市场,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登记注册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一)受理
由受理人员负责:
1.负责有关市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咨询。
2.对申请登记文件符合要求的,发放有关登记表一式二份(表式及填写规范见各类申请登记表)。
3.负责审查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在有关登记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内填写受理意见,并签发《市场登记受理通知书》,该日期即为受理日期,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二)审核
由主管处(科)长负责:
1.由主管处(科)长指定专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现场的勘查,后按用语规范填写登记表中“审查情况”栏目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
3.经复审符合登记注册的,在登记表的“处(科)长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4.审核不合格的,由受理人员或专门审查人员根据处(科)长的意见,写出不准予登记注册理由的书面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审批
由主管局长负责:
1.对符合要求、准予登记注册的,在登记表“局长审批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签字。
2.对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在登记表“局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不准予登记注册的意见,并责成受理人员或专门审查人员通知申请开办市场单位,退回其申请登记注册全部文件、证件。
(四)发证
由受理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
经主管局批准准予登记注册的市场,由受理人员或指定专人核定其《市场登记证》字号,并移送有关部门按核定的市场内容用计算机打印《市场登记证》,通知开办单位负责人领取《市场登记证》,并由领证人签字。
(五)公告
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由市工商局统一发布公告。
二、市场登记开办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办理《市场登记证》的事宜公示如下:
(一)开办各类市场的主体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参与开办各类生活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
(二)市场登记注册主管机关
在市辖区内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和主管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三)开办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开办单位符合开办市场的主体资格;
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3.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5.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6.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应载明主办单位、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上市商品、交易方式、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市场经营主体来源等。申请报告须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可行性论证报告
重点载明上市交易商品的资源要求状况、市场辐射能力、场内经营主体来源的预测、城镇建设规划、交通和服务设施的条件、市场建设资金的来源构成和落实情况,开办市场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方便交易的作用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
3.土地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属主办单位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租赁的场地提交租赁协议书。
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包括其投资比例、收益分配比例、各方权力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5.市场组织章程
载明市场开办宗旨、开办形式、上市交易商品、交易形式、招商对象和办法、组织形式、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负责人产生办法及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及市场结算方式等。
6.市场交易管理运行办法
包括各种上市商品进出场手续、交易程序、对经营主体、上市商品、成交情况的登记造册及统计分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防止垄断,提倡平等竞争的措施等。
7.市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包括主办单位的任职文件、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8.市场方位图、设施分布平面图。
9.市场建筑工程防火验收合格证。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1.应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2.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3.应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4.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5.有条件的市场,应为市场内经营主体,完善交易服务设施;
6.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变更登记
凡是改变《市场登记证》中所列登记项目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凡是市场撤消、自动歇业或因其他原因停办,必须在停办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市场登记证》和市场所有起用公章。
五、名称管理
市场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无重名后方可登记注册。市场名称要体现市场所在地、市、区县名和商品行业。同一地区的同行业市场不能重名。
不准使用下列名称:
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3.国际组织名称。
4.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5.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6.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使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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