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条件
具备申请从事的行业和商品所需要的资金
二、经营场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经批准的地点,要做到不扰民、不污染环境,并符合卫生等专项条件。
三、必备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和户口簿。
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求职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5.合伙证明的应提交合伙双方经营的协议。
(二)场地使用证明
1.座店经营的应提交住房产权证明(其中使用公房的应提交、公章单位同意证明);
2.在路边摆摊设点的应提交交通或街道部门同意的占地证明;
3.在市场经营的应提交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
(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申请运输业的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建造业、修理计量器具、机动车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行业的按专项规定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审批证明及资格证明;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四)申请经营可根据需要提交字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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