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全员入股,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提留积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东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主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从业人员(指在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是自然人按照上述原则组建,也可由其它形式的企业改组设立。
一、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股东共同推荐的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署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协议书应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股东姓名及住所,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共同推荐的企业组建负责人,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组的决议对上述内容(除股东姓名及住所)也应予以明确。
(二)企业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认购股份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应在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最高限额不得达到个人控股的程度,最低限额不得低到没有实际意义的地步。)(股东入股后,不得中途抽回股份。在企业内部转让股份时应符合本条上款规定。职工在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时,可先在内部转让股份,转让不成时,由企业收购股份。此条内容必须在企业中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和住所;
2.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3.企业注册资金数额;
4.企业职工认购股份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办法;
7.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办法;
8.企业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职权;
10.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条件和程序;
11.企业终止的程序以及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公积金的处置办法;
12.章程修订程序;
13.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主要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经章程规定,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
(三)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
(四)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无需资产评估的可不提供)。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由出资各方联合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签署的清产核资报告。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会决定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企业资产中属于国有资产部分,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使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原企业资产经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一并计入注册资金(吸收的个人股金不得冲抵原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提交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
(六)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劳资和财务部门在股东名册上签章后,可不再提供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合法身份证明系指股东的身份证及待业证明、求职证明、停薪留职证明、离退休证明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从业人员规定的就业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九)组设立的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十)其它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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