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持发展普通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利用原有划拨土地建设普遍商品住宅的,市人民政府暂按土地所在区位确定的等级,分别以每平方米60元-320元楼面地价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利用新增土地建设普通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与利用原有划拨用地大体保持一致。1994年底以前,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内销商品房,于1995年内销售的,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从1996年1月1日开始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商品房建设用地暂按房屋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用地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暂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7%或在售房时按房屋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了支持工业企业的发展,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产业结构,外环线以内地区污染搬迁工业企业原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5%;亏损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7%;其他工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7%;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企业管理部门,作为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行业生产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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