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根据统一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配套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市内六区土地使用权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四区外环线以内旧区改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7%,其余资金由所在区首先用于改造地区的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剩余部分统筹用于所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外环线以内旧区改造土地除外)。塘沽、汉沽、大港区及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2%业务费和土地开发成本后,市和区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旧区改造土地除外)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政策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交市人民政府;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留给所在区70%,市人民政府收取30%;各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留给所在县80%,市人民政府收取20%;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留给所在区90%,市人民政府收取10%。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武清科技工业园和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自留,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调用。
四、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华苑产业区外环线以内部分,北辰科技工业园和天津港区责任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7%,其余资金分别由华苑产业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和天津港务局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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