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福利房(包括解困房和合作建房)建设用地、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用地、旧区改造用于安置拆迁住户的居住用地、政策性补贴的商业网点用地和非经营性科研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经营性的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用途,必须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或其他土地收益。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对国内企业收取土地使用税,对三资企业和城市个人收取土地使用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有关土地的税费标准,充分发挥税费在市场中的调控作用。
三、试行新的供地方式,为吸引建设资金,对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大中型工业项目的新增用地,股份制企业用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可以出租方式提供。出租年限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租金标准参照土地评估部门提供的评估价格进行测算,按年度收取。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四、加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的土地管理。对改制或改组的企业,可分别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入股三种方式提供土地。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土地评估认定价格3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全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不能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以承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度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租金。
企业改组或设立股份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在企业中体现为国家股,该股份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持有,股份收益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代国家收取。
五、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尽量减少双方协议出让,增加市场竞争机制。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须事先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凡有竞价受让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无竞价受让的,方可采取双方协议方式。推行招标方式初期,可公开标底。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须进行土地评估,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价,实际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地块条件和土地价格须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开发进度、转让限制条件、出让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土地受让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定金。
七、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根据投资导向和市场需求,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和土地价格。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外环线以内地区严格控制别墅建设用地。
八、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管理。集体土地转让、出租、联营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和对现有村民住宅开发改造的,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管理法规办理。集体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清理土地自发交易行为,规范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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