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需文件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1、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呈报合同、章程的报告;
2、合同、章程及附件(如外文本为正本需提供中文译本);
3、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6、项目建议书;
7、董事会名单;
8、各方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9、各方营业执照副本;
10、外方资信证明;
11、外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外商独资企业:
1、外商身份证明;
2、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
5、董事会组成名单。
以上材料一式二分,使用16开纸(B5复印纸),打印清楚,所提供复印件清楚干净,按上述顺序号排列、装订成卷(请不要排列页数)。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
(一)500万美元以下,由各区、县、局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二)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三)3000万美元以上,由市外经贸委呈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两区管委会审批;
(五)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天津港务局登记注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和港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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